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1.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标准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酌情从严惩处情形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 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形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4. 近亲属财物处理 :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酌情从宽。
5. 诈骗未遂的处理 :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6. 共同犯罪责任 :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7.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竞合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 诈骗财物追缴 :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9. 法律适用 :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该解释的概要内容,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地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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